外國人註冊義務

2025 年 1 月 20 日,川普總統簽署了第 14159 號行政命令《保護美國人民免受入侵》(Protecting the American People Against Invasion),指示國土安全部(DHS)根據《移民與國籍法》第 262 條(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, INA §262;8 U.S.C. §1302)落實外國人依法註冊的義務,並將未履行註冊義務的行為列為民事與刑事執法的優先項目。

根據《移民與國籍法》的規定,除少數例外情形外,所有年滿 14 歲的外國人,若在申請美國簽證時未完成註冊及(如有要求)指紋採集,且在美國停留達 30 天或以上,均必須申請註冊並進行指紋採集。若外國人未滿 14 歲,則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必須確保為其完成註冊。已註冊之外國人於其 14 歲生日起算 30 天內,亦須重新註冊並提交指紋。

一旦外國人完成註冊並接受指紋採集(如無豁免),國土安全部將發給其註冊證明,所有年滿 18 歲的外國人必須隨身攜帶並妥善保存該證明

所有尚未註冊的外國人(或已註冊但滿 14 歲者),若在美國停留超過 30 天,依法有義務遵守上述要求。未遵守者可能面臨刑事與民事處罰,包括輕罪起訴、罰款甚至監禁。

雖然許多在美外國人已依法完成註冊,但仍有大量外國人尚未透過官方管道完成註冊,無法履行其《移民與國籍法》第 262 條所定之義務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(USCIS)已建立全新表格 G-325R《生物識別資訊(註冊)》,並提供線上流程,讓尚未註冊之外國人可以依法完成註冊程序。

註冊本身並不代表任何移民身分,註冊文件也不會創造移民身分、授權工作、或提供任何根據《移民與國籍法》或其他美國法律之權利或福利

如何判斷您是否已完成註冊

誰已經註冊?

凡是曾獲頒《聯邦法規第8篇第264.1(b)節》(8 CFR 264.1(b))所指定為註冊證明文件者,均視為已完成註冊。此外,凡是曾提交《聯邦法規第8篇第264.1(a)節》所指定之表格之一、並完成指紋採集(除非獲得豁免),即使未收到 264.1(b) 所列舉的註冊證明文件,也已履行 INA 第 262 條之註冊義務。

已完成註冊者包括:

  • 合法永久居民(綠卡持有者)
  • 根據 INA 第 212(d)(5) 條被保釋進入美國之外國人,即使其保釋期限已屆滿;
  • 以非移民身分入境且獲發 I-94 或 I-94W 表格(紙本或電子版)者,即使其入境期限已屆滿;
  • 所有在美國境內之外國人,且於其最近一次入境前已獲核發移民簽證或非移民簽證者
  • 被國土安全部(DHS)送交遣返程序之外國人
  • 獲核發工作授權證(EAD)者
  • 曾以 I-485、I-687、I-691、I-698、I-700 表格申請合法永久居民身分,並完成指紋採集(除非豁免)者,即使申請後來被拒;
  • 獲發邊境通行卡(Border Crossing Cards)者

誰尚未註冊?

若某人從未向美國國務院申請簽證、未曾獲發《聯邦法規第8篇第264.1(b)節》所列註冊證明文件,或從未提交《264.1(a)節》所列表格並完成指紋採集(除非豁免),即被視為尚未註冊。

尚未註冊者包括:

  • 未經檢查或入境許可即進入美國之外國人,且未以其他方式註冊(例如非法越境進入美國者);
  • 由陸路邊境口岸進入美國之加拿大訪客,且未獲發註冊證明文件者;
  • 向美國移民局(USCIS)提出非屬 8 CFR 264.1(a) 所列範圍內的福利申請者,例如申請「延緩遣返(Deferred Action)」或「臨時保護身分(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, TPS)」者,且未獲發 8 CFR 264.1(b) 所列註冊證明文件者。
誰必須註冊?

在美國境內但未經檢查及入境許可(inspection and admission)或未經檢查即被保釋入境(inspection and parole)者,且未以其他方式完成註冊(即非法越境進入美國者);

由陸路邊境口岸入境美國的加拿大訪客,且未獲發註冊證明文件者;

向美國移民局(USCIS)提交了一項或多項不屬於 8 CFR 264.1(a) 所列的福利申請之外國人(例如申請「延緩遣返(Deferred Action)」或「臨時保護身分(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, TPS)」),且未獲發 8 CFR 264.1(b) 所列的註冊證明文件者。

未註冊者包括:

  • 所有年滿 14 歲的外國人:若您在申請入境美國簽證時未完成註冊及指紋採集(如有要求),且在美國停留達 30 天或以上,則必須在這 30 天期限屆滿前提出註冊申請;
  • 未滿 14 歲之外國人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:若該未成年外國人尚未完成註冊,且在美國停留達 30 天或以上,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在 30 天期限屆滿前,為其提出註冊申請;
  • 年滿 14 歲之任何外國人(無論先前是否註冊):若您在美國境內滿 14 歲,則必須在 14 歲生日後 30 天內提出註冊申請。

備註:依 INA 第 289 條進入美國的加拿大出生美洲原住民,以及根據《德州 Kickapoo 印地安人法案》進入美國的德州 Kickapoo 傳統部族成員,不需要註冊。

如果您在目前這次於美國停留 30 天或以上期間,已完成註冊並進行指紋採集(如有要求),且自註冊後尚未在美國年滿 14 歲,則無需再次提交此表格。

誰可以提交 G-325R 表格?

僅有下列人士可以提交 G-325R 表格:

  • 外國人本人,以其自身名義提出申請;或
  •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代表未滿 14 歲之外國人提出申請。

提醒:任何人在 G-325R 表格中做出虛假陳述,包括提交虛假或偽造的註冊資料,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

如何註冊

第一步:建立 USCIS 線上帳戶

若要完成註冊,您必須先建立一個 USCIS(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)線上帳戶。請參考 USCIS 官網上的說明頁面:如何建立 USCIS 線上帳戶 以取得更多資訊。

每位提交 G-325R 表格之外國人,都必須擁有自己專屬的 USCIS 線上帳戶,包括 14 歲以下之外國人。如果您是需註冊之 14 歲以下外國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您必須以該名孩童的名義為其建立專屬的 USCIS 線上帳戶

第二步:提交 G-325R 表格

完成您或您孩子(14 歲以下外國人)的 USCIS 線上帳戶後,請登入並填寫電子版的 G-325R 表格 – 生物資訊(註冊)
📌 G-325R 表格只能透過 USCIS 線上帳戶提交,無法以郵寄或親自遞交方式申報。

每位需註冊之外國人,必須使用自己名下的 USCIS 線上帳戶提交 G-325R 表格。此表格僅能由該帳戶持有人本人提交。若您是 14 歲以下外國人的父母或監護人,需以該孩童的帳戶身分為其提交 G-325R 表格

在填寫 G-325R 表格時,請仔細評估您是否已完成註冊。例如,若您在「請提供您的 I-94 入出境記錄號碼」一欄中有填寫記錄,則表示您已由國土安全部(DHS)發給註冊證明。凡是於入境或保釋進入美國時取得 I-94 或 I-94W 表格者,皆已完成註冊。只有先前已註冊但未曾採集指紋,且目前已在美國年滿 14 歲者,才須在生日後 30 天內提交 G-325R 表格。

第三步:USCIS 審核 G-325R 表格

您提交表格後,USCIS 將審查您所提供的資訊及 DHS 可取得的記錄。
若 USCIS 認定您已透過其他方式履行註冊義務,則會通知您無需提交 G-325R 表格
若您已根據 INA 第 262 條完成註冊,USCIS 不會安排您前往採集指紋,也不會提供新的註冊證明。

若 USCIS 認定您應註冊,將進一步審查是否需要您出席指紋採集服務(biometrics)。
若無須出席(如:加拿大訪客或 14 歲以下外國人),USCIS 將直接核發註冊證明(詳見第五步)。

第四步:參加生物識別(指紋)採集預約(如需)

若您需註冊並提交生物識別資訊,USCIS 將安排您於 ASC(申請支援中心) 進行指紋採集。
根據現行《臨時最終規則》(Interim Final Rule),註冊人無需支付指紋服務費用。

請參考官方說明頁面:準備參加生物識別採集預約。

若您故意不出席生物識別預約,將可能被視為違反《移民與國籍法》第 266(a) 條(INA 266(a), 8 U.S.C. §1306(a)),可能導致刑事處罰。

第五步:接收註冊證明文件

完成註冊並完成指紋採集(如需)後,USCIS 將於您的線上帳戶內發布通知(G-325R 註冊證明通知),以證明您已完成註冊。
您可在帳戶內下載 PDF 檔案並自行列印保存。

刑事責任:故意未註冊或拒絕提供指紋(如有要求)

凡外國人故意不申請註冊或拒絕提供指紋(如有要求)者,以及必須為未滿 14 歲之外國人提交註冊申請但故意不履行申報義務的父母或監護人,將會觸犯輕罪,若經定罪:

  • 可能被判罰款最高 $5,000 美元,或
  • 被判監禁最長 6 個月,或
  • 兩者並罰。
完成註冊後應注意事項

所有年滿 18 歲,且依據 INA 第 262 條規定須註冊的外國人(包括透過本次新程序完成註冊者),必須隨時隨身攜帶其註冊證明文件,並妥善保管。

未隨身攜帶註冊證明之刑事責任
任何已完成註冊、年滿 18 歲以上之外國人,若未遵守必須攜帶註冊證明的要求,將會觸犯輕罪。
若經定罪,每次違規可被處以:

  • 最高 5,000 美元罰款,或
  • 最長 30 天監禁,或
  • 兩者並罰。

地址變更通報
所有在美、需註冊之外國人,在搬遷後 10 天內,必須向 USCIS 通報新地址。
我們強烈建議您透過 USCIS 線上帳戶 立即更新地址。
請參考 USCIS 官方說明頁面:如何變更地址。

未通報地址變更之刑事與移民處罰
凡依 INA 外國人註冊規定而需註冊者,皆須在搬遷後 10 天內書面通知 USCIS 並提供新地址與其他國土安全部長可能依法要求的資訊。

若未依規通報,將構成輕罪,處以:

  • 最多 5,000 美元罰款,或
  • 最長 30 天監禁,或
  • 兩者並罰

此外,若外國人未依規定通報地址變更將可能被遣返出境,除非該外國人能證明該違規屬可被合理解釋或並非故意為之。

避免移民詐騙
如您需針對移民事務獲得法律建議,請確認協助您的人具有合法資格提供法律建議。

只有下列人士能提供合法法律建議

  • 持照律師
  • 為美國司法部認可機構服務之經認證代表

請參考 USCIS 官方網站:避免詐騙 頁面,獲取更多資訊與資源。

背景與法律依據

根據《移民與國籍法》(INA)第 262 條之規定,除有限例外情形外,所有年滿 14 歲且在申請美國簽證或於入境/保釋進入美國時未完成註冊或指紋採集之外國人,若在美國停留 30 天或以上,必須於 30 天期限屆滿前完成註冊並接受指紋採集。
此規定也適用於在美國境內但未經正式入境或保釋許可之外國人。

根據 INA 第 264 條,國土安全部(DHS)擁有準備外國人註冊與指紋採集所需表格的法定授權與義務。
實施註冊義務的相關法規載於《美國聯邦法規》第 8 篇第 264 部(8 CFR Part 264)。

依據這些規範,若某外國人尚未完成註冊,且在其 年滿 14 歲後 30 天內,仍在美國境內,且未獲 INA 及《8 CFR》第 I 篇所列之豁免者,必須申請註冊與指紋採集(除非已獲指紋豁免)。
請參閱:8 CFR §264.1(g) 與 §264.1(e)。

完成註冊後,國土安全部須核發正式註冊證明文件。
請參閱:INA §264(d) 以及 8 CFR §264.1(b)。

此外,總統於 2025 年 1 月 20 日簽署第 14159 號行政命令《保護美國人民免受入侵》(Protecting the American People Against Invasion),並於 2025 年 1 月 29 日刊登於《聯邦公報》第 90 卷第 8443 頁(90 FR 8443)。

在該命令之第七節「識別未註冊非法外國人」(Section 7: Identification of Unregistered Illegal Aliens)中,總統明確指示國土安全部部長採取適當行動,以確保所有先前未註冊且目前在美國境內之外國人,依規完成註冊與指紋採集,並立即對外公開註冊義務的相關法律資訊。

官方原文網址:https://www.uscis.gov/alienregistration

以原文英文為準,翻譯成中文僅做為參考及方便中文讀者閱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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